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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大气物理研究所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管理条例(试行)

发布日期:2016-09-27


  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所级中心”)是研究所集仪器设备运行维护、方法开发和技术服务于及相应管理于一体的技术支撑部门。为实现研究所仪器设备资源的充分共享和优化配置,发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提升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按照《中国科学院技术支撑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并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所级中心包括计算信息科学中心、气象铁塔实验平台、公共实验技术平台以及野外台站等,负责全所通用仪器设备的管理、运行维护,以及技术研发和技术服务等。

  第二条 所级中心负责制定与研究所技术支撑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科研设备的研制、新技术开发和技术交流;规划所级中心技术支撑岗位;规划研究所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和升级改造;审批加入所级中心的仪器设备;对所级中心人员进行培训考核;配合北京地球系统与环境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的工作等。

  第三条 所级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下设办公室,负责所级中心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研究所技术委员会监督检查所级中心的运行管理情况,审核所级中心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升级改造和技术研发立项等重大决策和规划。

  第二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五条 所级中心仪器设备包括研究所统一规划、逐步建设完善的专业实验平台和原属课题组自愿参加共享的专业实验平台两类。

  第六条 拟加入所级中心(或同时加入区域中心)的仪器设备,需填写《大气物理研究所所级中心入网登记表》(附件),所级中心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加入所级中心的仪器设备,应服从统一管理,履行规定的义务,享受相应的权利。

  第八条 所级中心应将仪器设备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建立健全标准操作规程及安全制度,执行对外服务任务,保障仪器设备运行状态良好。

  第九条 所级中心仪器设备实行网络管理,全部进入中国科学院大型仪器共享管理系统,仪器设备的状态、预约、使用、收费等统计台账均需按照仪器共享管理系统要求如实记录。

  第十条 共享仪器设备有偿使用、合理收费,严格执行所级中心的收费标准。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所级中心技术人员由研究所统一聘任,并由所级中心按照研究所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所级中心技术人员的主要职责:维护仪器设备正常运转;负责制定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培训使用人员;维护仪器共享管理系统的数据;保持仪器设备安全,杜绝事故发生等。所级中心技术人员享受优先使用共享仪器设备和优先申请新技术研发项目的权利。

  第十三条 按照人事处制定的技术支撑人员考核标准,所级中心对所属技术人员统一考核,实行绩效工资。

  第十四条 所级中心积极培养和引进优秀中青年技术支撑人员。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所级中心的经费来源包括中科院、大气所的运行经费补贴、技术服务收费以及其它经费。

  第十六条 所级中心实行经费预决算制度,单独核算,专款使用,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所级中心负责制定合理的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统一管理,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 所级中心经费用于所级中心的日常运行和人员工资、奖金,以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更新升级、新技术研发等。

  第五章 仪器设备检查考评

  第十九条 所级中心每年对所属仪器设备定期检查考评。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检查考评内容:

  1、仪器设备运行状况,出现故障的情况记录和分析排除的记录;

  2、仪器的使用率、共享率及台账记录情况;

  3、利用仪器设备获取资料和数据的完整可靠性;

  4、基于仪器设备或有关资料获得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利、著作权等;

  5、进行仪器功能改进和新技术研发的情况;

  6、实验室和仪器设备各种规章制度的完备和执行情况;

  7、实验室环境和安全保障情况。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检查考评结果作为研究所对所级中心技术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所级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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