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于2019年12月20日前确认的重要提醒

所属各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为了保证您在2020年度及时享受国家个税减免红利。请您务必于2019年12月20日前登录个税App确认信息。

  打开个人所得税APP-首页-“确认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 (如图所示)

  (详细操作参考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NzJp90cElpyQ5r6j0Tyf4g)

  财务处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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