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管理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

  2022年3月19日

 

附注:

  国务院于2022年3月28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2022年3月29日起,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每月发工资的时候享受,也可以在次年(2023年)汇算时一并享受。今年前几个月没有享受到的扣除,可以在5月份发工资时一次性补充扣除。

  需要提醒的是,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自2022年起实施,在2021年度汇算中不能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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